国务委员王勇日前深入山东济南、泰安的煤矿、化工、机械、建材等企业和项目建设工地,调研考察安全生产工作,并主持召开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交流会。他强调,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切实强化红线意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统筹推进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加快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王勇指出,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必须依靠深化改革加快解决体制机制等深层次矛盾。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更加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狠抓党政领导、监管部门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构建职责明确、全面覆盖、密切协作的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重点行业领域监管监察和地方监管执法体制;健全法规标准,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大力推进依法治安;强化风险评估预防,建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完善投入长效机制,更好发挥科技和市场力量,增强全社会安全防范治理能力。
王勇强调,当前要深入开展好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和专项整治,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重点环节,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彻查和整治各类安全隐患。扎实做好汛期安全防范,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创新安全监管方式
安全监管总局在去年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18个部门签署《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基础上,近日,制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规定存在发生较大及以上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以上亡人一般事故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冒险组织从业人员作业的、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指令的、不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超层越界开采矿山的、对抗事故调查和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等10种失信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从加大执法检查频次、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暂停或者撤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认证证书、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披露上市企业“黑名单”等29个方面采取部门联动的惩戒措施;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事故、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事故以及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在信用评级、行政许可、项目核准、招标投标、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职业资格等方面,采取更加严厉的禁止和限制措施,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强力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
明确“双重预防机制”
江西省政府常务会日前审议通过的《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双重预防机制”。
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草案”有五条规定专门予以规范。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报告、排查和整改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都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依法处理,并跟踪整改,记录在案;第三十五条规定,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提出了特别监管措施;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管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草案”有七条规定专门予以规范。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符合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危险作业管理等规章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点安全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进行检测、检验;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五种监控措施;第三十条规定,监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开发区按照分级分类要求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予实施;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并实施“一票否决”;第三十三条规定,县乡政府应当打击煤矿、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草案”在“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专章中,以险情和事故为案例,实现教育和预防功能,体现了“双重预防”的思想;在“法律责任”专章中,对违反“双重预防”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摘自全国安全生产简报第106期(总第877期)